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已竣工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确认产权,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