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商品房的预售款必须用于已经预售的房屋及其有关工程建设,在支付和清偿该预售房屋的全部建设费用之前,不得挪作他用。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款,致使商品房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