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在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开发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