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建设、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向土地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规划控制指标和规划设计要求;(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六)项目经营方式等。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