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必须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必须停止进行开发经营活动,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和破坏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