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有效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城区的基准地价,并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公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