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环保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未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逾期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视为同意,并承担审核同意的责任。

环境监测单位提供虚假环境现状监测数据或者污染源监测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主要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