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本条例所称对环境有影响,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开发过程中或者建成后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和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有污染或者造成生态破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