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九条已废止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除加强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外,还必须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与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共同承担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