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督促、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励与处罚;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六)办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者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事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