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按行政区域、部门、单位建立责任范围,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和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对本辖区、本机关、本团体、本单位和本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