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四条已废止本条例所列第十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部门、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督促其履行,并给予通报批评;经督促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接到建议的机关必须在两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送达提出建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