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下达,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群防群治组织所需经费,除当地财政拨款外,按照自愿、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并接受其监督。单位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由本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