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每年的4月至11月为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每年的11月至翌年的7月为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的禁捕期。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