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猎捕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不能识别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不予核发狩猎证。跨县狩猎,应当取得狩猎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接受其检查监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