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地方病防治的投入和技术支持力度,预防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严重危害当地群众的疾病。
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及设施建设,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
培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安排省内优秀医疗卫生人员支援民族自治地方的卫生工作,选派民族自治地方卫生工作者到发达地区卫生机构和医学院校培训。
保护、扶持和发展少数民族医药学。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