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财政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民族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力增长逐年增加。设立民族乡发展资金。在省对乡镇统一的财政补助之外,每年给每个民族乡由省财政拨10万元,市州、县(区、市)财政各配套5万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