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财政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民族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设立民族乡发展资金。在省对乡镇统一的财政补助之外,每年给每个民族乡由省财政拨10万元,市州、县(区、市)财政各配套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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