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省和市、州商务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民族贸易、对外贸易和边境贸易,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出口商品的生产给予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扶持。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贷款实行优惠利息补贴政策,并适当放宽补贴种类和享受企业范围。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