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省和市、州经济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民族工业,大力扶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和民族特色产品,拓宽融资渠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地方民族工业项目及少数民族特色产品给予技术和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