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接受代表视察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其负责人应当向代表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接到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办理,并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