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资源增殖工作,采取措施,促进渔业资源增殖。单位和个人增殖放流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实施。增殖放流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的水域、品种和质量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