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条有效渔业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水产养殖生产和用药记录至少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