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规范职业中介机构行为,引导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促进就业的作用。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登记和许可,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不得创办或者与他人联合创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