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援助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一)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三)失地农民;(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七)残疾人;(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扩大援助范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