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一)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失地农民;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七)残疾人;

(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扩大援助范围。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