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一)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失地农民;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七)残疾人;
(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扩大援助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3,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