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以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创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点五倍以内的,继续按原标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年。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以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