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鼓励创业的需要,规划、建设或者划定适宜创业者经营的场所;鼓励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园开辟创业基地。对在政府投资兴建的创业基地内创业的,免收三年场租费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