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进行的与就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