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八条已修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