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七条已修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直接确定中标人。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