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部门、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法律培训、考试;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验收;

(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

(六)办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