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第七条已废止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部门、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三)组织法律培训、考试;(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验收;(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六)办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