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