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五章 考试与考核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考试,由执法人员的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会同本级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