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对其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考试和执法实绩的考核,作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负责制定规划。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