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五条已废止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