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教育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大专院校、中学、小学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

各级各类干部学校应将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程。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