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审批权限第十四条有效地名意义较强的单位及综合性办公楼等大型建筑物命名、更名,由本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