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风景区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予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越权审批、违反规划审批的;(二)未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