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风景区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予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审批、违反规划审批的;

(二)未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