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风景区内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车辆、船舶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检验合格,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后,方可营运。观光游览服务的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设施,保持船舶整洁,按照指定航线航行,在规定码头停靠。观光游览服务车辆应当采用清洁能源,保持车体清洁,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