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风景区内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车辆、船舶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检验合格,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后,方可营运。

观光游览服务的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设施,保持船舶整洁,按照指定航线航行,在规定码头停靠。

观光游览服务车辆应当采用清洁能源,保持车体清洁,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