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风景区旅游资源利用和风景区旅游业发展规划、风景区旅游宣传计划,合理利用风景区旅游资源。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区内设置方便游览的导游国际标识和公共信息图形标识以及风景名胜区标志,完善旅游服务设施,增强旅游服务功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