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三)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处罚、收费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