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市场监管,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听取消费者的意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社区、学校、企业、商场、市场、旅游景区等生活消费集中区域建立消费维权联络点(站),开展消费宣传和引导,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推动经营者诚信自律。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