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规范经营秩序,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及时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