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下列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一)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

(二)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三)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

(四)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要求赔偿、支付违约金、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

(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单方设立的最终解释权拒绝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