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从事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因消费者未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