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自治区财政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当主要用于以下事项的投入:

(一)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以及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二)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

(三)科学技术基础条件平台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四)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引进、转化,包括中间试验、示范和应用、推广;

(五)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示范和应用、推广;

(六)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现代科技示范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示范;

(七)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与政策研究;

(八)科学技术普及、交流与合作;

(九)科学技术奖励;

(十)科学技术合作配套资金。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