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区财政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与推广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明显高于自治区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建立政府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

自治区重点项目需要开展前期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资金。

科学技术普及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