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五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战略性支撑产业和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培养、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自治区采取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和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支持中青年科学技术人才和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