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区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向社会提供公益性、非盈利性服务。加强科普基地建设,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